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6修订)
(2026年02月1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公布 自2026年06月01日起施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范畴,是指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包含一般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一般餐厨垃圾,是指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废料等易腐垃圾。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并单独收集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包括但不限于煎炸废油、火锅废油、隔油池中捞取的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物残渣、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循遵“谁产生、谁负责”“属地管理、统一收运、集中处理”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 (政府职责)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建设餐厨垃圾相关设施设备,保障餐厨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和土地供给。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区(市)县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全市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设备的规划布局。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执行台账、联单管理制度,督促指导镇、街道开展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管理工作。
食品经营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告知餐饮服务经营者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收运、处理许可的企业收运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