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上海市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25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2025年12月29日
上海市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2025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上海市消防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厂房,是指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业建筑。
本规定所称仓库,是指用于储存物品的工业建筑。
厂房、仓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对生产或者储存建筑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规定,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国家对厂房、仓库消防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按照职责,组织开展厂房、仓库消防安全检查,协助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第四条 (部门职责)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涉及厂房、仓库的工贸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建设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厂房、仓库的建设项目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