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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颁布令: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颁布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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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上海市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25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2025年12月29日



上海市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2025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上海市消防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厂房,是指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业建筑。

  本规定所称仓库,是指用于储存物品的工业建筑。

  厂房、仓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对生产或者储存建筑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规定,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国家对厂房、仓库消防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按照职责,组织开展厂房、仓库消防安全检查,协助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第四条 (部门职责)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涉及厂房、仓库的工贸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建设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厂房、仓库的建设项目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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