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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消防条例

颁布令: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颁布机构:扬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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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消防条例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扬州市消防条例》已由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2月31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6年1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1月28日



扬州市消防条例

(2025年12月31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1月2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扬州古城消防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第四章 灭火救援与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江苏省消防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智慧消防建设,提高消防科技水平,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工作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行业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行业管理部门。

  第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本行业、本领域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组织建设,监督、检查本区域消防安全状况,督促各类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施依法委托的消防安全行政管理职权以及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加强防火安全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协助开展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发生火灾时协助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起火灾,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风险自查、隐患自除工作机制。

  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消防安全义务,遵守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参加消防安全学习教育和消防演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发挥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场所作用,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灭火、避难、逃生技能。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中小学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内容,督促学校、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在每年消防日以及消防安全宣传月、重大节假日、寒暑假期间集中开展消防安全警示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识普及活动。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利用客运站场和公共交通工具宣传防火、灭火、避难、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本级重点项目,及时依法完成土地征收、用地储备等工作,优先保障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住宅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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