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消防条例
盐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3号)
《盐城市消防条例》已由盐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3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6年1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盐城市人大常委会
2026年1月28日
盐城市消防条例
(2025年12月23日盐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6年1月2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五章 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江苏省消防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铁路、港航、民航、林业、核电系统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火灾预防、监督执法、宣传教育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消防工作职责。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协助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火灾预防、消防宣传等消防公益活动。
鼓励依法设立消防公益基金,支持消防救援公益事业。
鼓励建设和发展消防志愿者队伍,依法提供消防志愿服务。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常态化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建设,提升公民防火、灭火和逃生技能,增强公民的消防法治观念和消防安全素质。
新闻媒体应当在每年消防日以及消防安全宣传月、重大节日、寒暑假期间集中开展火灾安全警示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识普及宣传。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做好消防教育工作,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客运站场和公共交通工具上,向乘客宣传防火、灭火、避难、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风险自查、隐患自除工作机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实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二)承接物业项目时,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完好状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公告全体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同时告知业主委员会。
(三)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实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消防疏散逃生演练。
(四)定期对共用部位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五)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查、维护保养并保持完好有效,并向业主公示检查和维护保养情况;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