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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颁布令: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颁布机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税收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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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以下简称增值税法 )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衔接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将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所称从事农业生产,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初级农产品,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中的农产品。

  纳税人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产品,以及用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不属于本项目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增值税法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项 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畜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3.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所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增值税法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所称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4.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增值税法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项 所称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是指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5.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所称有关收费标准,是指公办托儿所、幼儿园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及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政府设置参考区间的实际收费标准。

  保育费、保育教育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以及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收取的费用,与入托、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各种费用,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6.殡葬服务。

  增值税法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项 所称的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遗体存放(含冷藏)、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7.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

  (1)增值税法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八项 所称的学历教育,具体包括:

  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所称学校,具体包括:

  普通学校;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学校为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8.农业生产用地,具体包括:

  (1)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9.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

  10.美国船级社(ABS)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1.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 》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 》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1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1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14.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买卖股票、基金,具体包括:

  (1)通过深港通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

  (2)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

  (3)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

  15.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16.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

  17.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18.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9.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20.执罚部门和单位处置罚没财产收入,且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

  21.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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