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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

颁布令:中国人民银行、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26〕第1号 颁布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外交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反洗钱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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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令

(〔2026〕第1号)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2025年第15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潘功胜

外交部部长 王 毅

公安部部长 王小洪

国家安全部部长 陈一新

司法部部长 贺 荣

财政部部长 蓝佛安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倪 虹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罗 文

2026年1月13日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对下列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一)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由其办公室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

  (二)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

  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不得事先通知前款规定的相关组织和人员。

  第四条 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应当依法保护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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