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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颁布令: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颁布机构:惠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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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惠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已经惠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9月28日表决通过,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


惠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2025年9月28日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12月4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5年12月16日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活动,加强暴雨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暴雨灾害的预警、响应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健全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联动和救援力量建设,畅通区域和流域间信息共享渠道,将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暴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风险隐患排查处置、灾情险情报告、抢险救灾和人员转移安置等具体工作。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暴雨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提高科学监测、准确预警的能力。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暴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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