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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25修订)

颁布令: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61号 颁布机构: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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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25修订)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六十一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于2025年11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2月2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 2025年11月2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保障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保障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障

  第六章 财产权益保障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保障

  第八章 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完善制度,保障和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并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参与制定或者制定涉及妇女权益重大问题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协调推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妇女发展规划;

  (四)调查研究本行政区域涉及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五)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六)其他与妇女权益保障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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