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仙女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5修正)
(2019年9月29日娄底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7月25日娄底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娄底市仙女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5年9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仙女寨区域生态环境,发挥仙女寨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仙女寨区域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仙女寨区域的具体范围按照《娄底市仙女寨区域总体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娄底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仙女寨区域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娄底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做好仙女寨区域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娄星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仙女寨区域的保护和管理。
娄星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仙女寨区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仙女寨区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仙女寨区域的保护和管理职责。仙女寨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仙女寨区域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娄星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仙女寨区域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调查仙女寨区域内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建立数据档案;
(三)建立健全仙女寨区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经营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严格保护、科学利用仙女寨区域资源;
(五)负责仙女寨区域内生态与景观保护、交通、公共厕所、污水处理、垃圾收运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六)负责日常巡查,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