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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25修正)

颁布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法律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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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25修正)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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