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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颁布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4号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食品安全 生效状态 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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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5年9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4号公布 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餐饮服务连锁企业)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包括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以下简称企业总部)、分支机构、中央厨房、门店等。

  第三条 对餐饮服务连锁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分级分类、突出重点、体系管理、风险管控的原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餐饮服务连锁企业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风险等级等,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连锁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中,负责监督管理企业总部、分支机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理 10000 家以上门店(同一品牌全国门店数,如同一企业总部管理多个品牌的,以单一品牌全国门店数最多的为准,下同)的企业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理 1000—9999 家门店的企业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理 999 家以下门店的企业总部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分支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省级、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连锁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对企业总部、分支机构进行提级监督管理。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工作统筹,根据企业总部管理的门店数量情况,在每年一月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企业总部。

  第五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和督促餐饮服务连锁企业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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