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诚信信用

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5版)

颁布令:成住建规〔2025〕8号 颁布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诚信道德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及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努力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2022年第1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2025年3月21日)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形成了《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5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0日





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5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22〕241号)《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依托“成都市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中的“成都市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网址:https://blmp.cdzjryb.com/),记录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

第三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简称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统一发布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指导、监督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工作。

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

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级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筑施工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轨道交通工程。

第五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及应用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以下简称市场信用信息)和工程施工现场信用信息(以下简称现场信用信息)组成。

第七条 信用信息由企业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登记信息和企业信息维保行为信息。

(二)良好行为信息包括企业在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奖励及相关表彰等信息。

(三)不良行为信息包括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和现场不良行为信息。其中,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分为综合管理、市场交易和项目管理3类信息,现场不良行为信息分为现场质量施工行为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2类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八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采集方式分为企业诚信申报、信用系统自动采集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主动采集3种。其中,企业基本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不良行为信息由信用系统自动采集或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主动采集(以下统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

第九条 企业诚信申报的相关信用信息,因申报不及时造成信用信息评价期限缩短或逾期失效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其中,企业的注册信息和资质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完成变更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在信用系统中提交该信息的变更申报,超期提交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