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2025修订)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0号)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已于2025年8月26日经东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25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9日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湿地规划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湿地的规划、保护、利用、修复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河流、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修复以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总量管控、分级管理、分类保护和名录制度。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建立健全湿地保护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统筹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辖区内的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群众予以协助。
第六条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湿地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