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2025修订)
威海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0号)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已于2025年8月27日经威海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并于2025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9日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2017年6月28日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2月27日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 2025年8月27日威海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25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节约利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节约用水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合理规划城市、人口、产业发展,全面提升水资源节约利用水平。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推动全社会节约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工作。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指导城市节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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