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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

颁布机构:张家口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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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

(2025年7月17日张家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一般规定

  第三章 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救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消防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编制修订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并接受社会和监察机关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清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述职问询制度,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内容,并建立安全生产巡查督导、安全生产约谈、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等制度。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以及其他涉及监管职能交叉的行业、领域,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及时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成立安全生产互查自律组织,明确安全生产信息员,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线索,应当向有关单位报告。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社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为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安全生产协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鼓励同类型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以及相邻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联盟,通过共享技术支撑、应急资源,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等方式开展安全生产合作,促进行业、产业、区域整体安全生产水平提升。

  第九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不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由属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核查组进行核查。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根据举报反映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由受理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通知下级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核查。举报反映的事项为一般事故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成立核查组进行核查;举报反映的事项为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成立核查组进行核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核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核查的举报事故。

  对经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接到举报的部门和核查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鼓励从业人员主动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建立事故举报和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在醒目位置向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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