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2025修订)
(2013年7月1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5年9月1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和《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的校车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专用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专用校车应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颜色和外观标识。
第四条 校车分为班线(加班)校车、包租校车。
(一)班线校车是指载客汽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校车方式,包括直达校车和普通校车。加班校车是班线校车的补充形式,在班线校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校车按班线校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租校车是指以运送学生为目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将校车包租给学校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租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校车运行方式。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校车运营管理;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负责校车使用申请的审查工作;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报送工作;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负责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负责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校车行驶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涉及校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发改、市场监管、工信、财政、审计、应急、卫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