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5修订)
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0号)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9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3日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5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改 根据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改 2025年9月23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管理与发包承包
第三章 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第四章 工程服务与竣工结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房屋市政工程)相关建筑市场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供水、排水、供气、供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涝、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有关机构具体实施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抗震、造价、施工、散装水泥、墙体改革、城建档案等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市场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政策,培育建筑市场,规范评先创优活动,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应用,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