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节约用水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5日
上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2025年9月25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节约用水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厉行节水,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水义务。
第四条 本市节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取水、供水、用水、排水全过程节水,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年度计划,完善并推动落实节水政策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节水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水务部门负责本市节水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区水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绿化市容、机关事务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有关工作。
第七条 本市支持与节水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等研究,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加强节水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和产业化应用,强化科技创新对促进节水的支撑作用。
本市支持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动节水产业发展。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促进形成自觉节水的社会共识和良好风尚。
本市依托世界水日、节水宣传周等,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提升全民节水意识和节水技能。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