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2025修订)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9号)
《山东省专利条例》已于2025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6日
山东省专利条例
(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专利工作遵循激励创造、促进运用、依法保护、优化服务、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专利工作体系,保障相关经费,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专利创造与运用机制,加强专利全链条保护和宣传教育,促进专利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专利创造和保护,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推进人工智能、数字经济、深海空天、生命科学等领域的专利技术创新和转化运用。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高价值专利培育机制,支持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围绕重点产业、关键领域培育形成高价值专利或者高价值专利组合,促进专利的高质量创造和高效率运用。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专利申请前价值和市场前景评估,提升专利申请质量。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产生较好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