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25修订)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248号)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6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赵龙
2025年8月8日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2014年4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 2025年8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四章 通行条件
第五章 通行安全
第六章 停放和充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交通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福建省消防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第三条 非机动车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安全优先、方便群众、源头治理、属地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维修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职责负责城市非机动车道路及其停放场所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停放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财政、交通运输、民政、文化和旅游、体育、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非机动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引导、协调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经营活动,代表行业反映意见建议,促进非机动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 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生产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生产、销售商应当提供蓄电池回收服务。属于废弃铅酸蓄电池的,应当依法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第八条 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对阻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章 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