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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
颁布机构: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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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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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大劳发[2008]68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八日
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管理,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7号)、《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187号)和《关于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和文书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93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关于调整劳动保障部分业务管辖范围的通知》(大劳发[2005]93号)规定的工伤认定管辖范围,遵照本工作规定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第三条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工伤事项接待登记制度,按照《工伤事项接待登记簿》(附件一)(略)所列项目,认真填写接待记录,留存备查。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申请,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延长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发给《延长工伤认定时限核准通知书》(附件二)(略)。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