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工伤管理

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

颁布机构: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权益保障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大劳发[2008]68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八日 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管理,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7号)、《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187号)和《关于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和文书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93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关于调整劳动保障部分业务管辖范围的通知》(大劳发[2005]93号)规定的工伤认定管辖范围,遵照本工作规定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第三条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工伤事项接待登记制度,按照《工伤事项接待登记簿》(附件一)(略)所列项目,认真填写接待记录,留存备查。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申请,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延长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发给《延长工伤认定时限核准通知书》(附件二)(略)。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