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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

颁布机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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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7月29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
(2025年7月18日中共中央批准 2025年7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健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环境部门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人(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各类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构建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保障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推动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

第四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增强共抓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效能;

(二)坚持管发展必须抓环保、管生产必须抓环保、管行业必须抓环保,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三)坚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遵循自然规律,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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