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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颁布令: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颁布机构:佛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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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通过的《佛山市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7月29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4日

佛山市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2025年6月27日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四章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经营性自建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并用于生产、租赁等经营性活动的房屋(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市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经营性自建房突发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向社会公布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隐患举报热线,组织开展对危害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行为的综合治理,组织处置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开展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员,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统筹社区、物业、村居等建立健全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巡查与督促治理工作,及时制止危害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的行为;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时,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落实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健全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应急制度。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检查,依法组织查处危害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的行为,完善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及应急机制,推动落实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安全责任人)制定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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