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25〕1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5日
四川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规范和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 起草单位起草政策措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审查标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以及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抽查、评估、举报处理,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业务培训指导和普法宣传。
起草单位应当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按照“谁制定、谁审查”“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责任。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研究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作机制。推动开展川渝政策措施交叉互评、案例交流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区域性公平竞争审查协作。
第二章 重点领域审查内容
第八条 加大对社会关注度高、多发易发公平竞争审查问题的重点领域政策措施的审查力度,细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府奖补、政企合作、招商引资等领域审查内容,严格审查标准。
第九条 起草单位起草涉及招标投标领域的政策措施,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开展审查。
第十条 起草单位起草政府采购政策措施,应当对照有关审查标准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禁止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将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政府采购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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