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2025修正)
(2018年11月30日日喀则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3月31日日喀则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日喀则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 》修正 2025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供水工程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四章 供水水源与供水用水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供水用水管理,确保用水安全,保障城镇生活、生产用水和各项建设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建设节水型城镇,根据《城市供水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供水用水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供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镇公共供水,是指城镇供水企业以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镇用户通过自建水源、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镇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通过储存、加压后再向用户提供用水。
第四条 城镇供水用水,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主线,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水质水压并重,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以及其他用水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供水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区)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用水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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