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2025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二号)
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
(2012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水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和国务院《节约用水条例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节水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科学配置、高效利用,坚持约束和激励相结合,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
第四条 自治区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和以水定绿,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城市、产业结构与规模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年度计划,完善并推动落实节水政策和保障措施,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水工作,拟定节水政策和相关措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农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节水工作,推进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先进农牧业节水技术。
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领域、能源领域节水工作,推广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节水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节水相关工作。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加强节水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