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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2025修订)

颁布令: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颁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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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2025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一号)

  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

  (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人居环境,预防控制疾病,提高公民健康素养水平,推进健康内蒙古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以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控制和消除健康危险因素,提高公民健康素养水平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民参与、预防为主、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相关资金,保障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加强爱国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全区爱国卫生工作,推动实施健康内蒙古行动,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

  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协调机制。

  苏木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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