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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港口航运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09修订)

颁布机构: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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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港口航运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港口发〔2009〕1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港口航运安全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分工,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港口航运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附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大连市港口航运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港口、航运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级港航管理部门及企业安全管理职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港口、航运经营以及水运工程建设、维护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港口、航运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方针,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制。   第四条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及区、市、县交通(交通口岸)局是本辖区港口、航运行业安全管理部门;所属的大连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大连市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及区、市、县水运站(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航运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任(组长)由行政正职担任,副主任(副组长)由分管副职担任,成员由下属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各级港航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属非常设机构,不替代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 市及区、市、县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航运企业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职能的实施。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口、航运、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具体的行业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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