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9+N”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25〕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巩固深化全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成效,进一步拓展监管覆盖面至“9+N”小场所(以下简称小场所),构建政府、部门、基层联动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小场所火灾事故发生,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消防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政领导、消安委牵头、公安派出所靠前、场所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原则,不断强化小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着力压实各级党委政府属地责任,落实落细行业领域管理部门管理责任,大力加强消防救援机构综合监管和业务监管责任,切实提高小场所火灾防控水平,推动长效治理,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有效防范亡人火灾,全力确保全省火灾形势稳定。
二、具体举措
(一)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小场所中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依法依规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坚持严格把关,杜绝先天隐患。消防救援机构对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小场所,严格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等要求,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依法依规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小场所,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相关批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有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县级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依法依规分类明确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部门(单位、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将小场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开展消防监督抽查。行业领域管理部门依法指导、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业务工作对本行业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