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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

颁布令: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53号 颁布机构: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权益保障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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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五十三号)

  《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已经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12日


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

(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本规定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是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益。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畅通有效的沟通机制,听取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意见,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依法合规用工、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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