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2025修订)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一号)
《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修订)》已经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2025年5月21日批准,现予公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1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2004年1月6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1年1月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25年1月26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5年5月21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开展防御雷电灾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防御雷电灾害活动,是指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调查鉴定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
第四条 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领导,将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