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江苏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办法》已于2025年6月2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
2025年6月25日
江苏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突发事件应对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事故灾难或者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生态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按照国家规定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第三条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严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及时妥善科学处置各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协同的责任体系,协调、解决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工作力量,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第五条 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粮食和储备、林业、地震、气象、海事、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生态环境、应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