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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颁布令:运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颁布机构:运城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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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运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运城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11日

运城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2024年12月31日运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5年6月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山西省消防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供居民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的设施、设备所在的区域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农村村民住宅相对集中的区域等。

  第三条 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增强居民住宅区的火灾防控能力。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工作经费,将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综合管理范围,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基层社会消防安全治理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组织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培训、灭火应急预案制定等群众性消防工作;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宣传、巡查、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协助开展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等工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并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村民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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