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气象条例(2025修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十号))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气象条例》已经2025年1月15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5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12日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气象条例
(2009年2月21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25年1月15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25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探测、预报和服务活动,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国务院《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和《云南省气象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预警、气象服务、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气象科学技术研究和气象信息刊播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气象事业主要包括:
(一)为自治州经济建设和防灾减灾服务设置的气象机构、气象探测、通信、灾害监测预警、气象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气象科普、气象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为碳达峰、碳中和、大气污染防治、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防汛抗旱、地质灾害防治、森林草原防灭火、旅游发展、绿色能源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等提供的气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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