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5修订)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号)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25年4月29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5年5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25日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5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6年7月6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2006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25年4月29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2025年5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综合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经费。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并有权制止或者举报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