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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2025修正)

颁布令: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颁布机构:唐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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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2025修正)

  (2014年10月29日唐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3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2月27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于2025年6月3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五章 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防震减灾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教育、科技、卫生等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视经济发展情况逐年调整。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地震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宣传网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单位应当建立防震减灾联络员队伍。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地震监测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阻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有关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科技成果运用,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经费投入,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临震预测方案,健全和完善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和地震前兆信息传递网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加强预测,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震监测台网规划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投资建设具备综合地震监测台站的地震监测台网,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市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交换地震、地质、水文、气象、地理信息等方面的监测、观测信息,为防震减灾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大中型水电站、水库、港口、矿山、油田、石油化工等重大工程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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