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2025修订)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已经2024年12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202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5年6月28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3日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2007年10月31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8年1月20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4年12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2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材料、废玻璃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