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2025修正)
(2012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5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三章 河湖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湖保护和管理,保持河湖水域面积,改善水生态和水环境,保障河湖防洪、供水功能,维护河湖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以下统称河湖)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河湖保护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河湖的规划、建设、治理应当维护古都风貌,与首都城乡整体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湖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河湖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河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和管护经费;并建立健全水生态保护的补偿制度。
第五条 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本市与相关省市建立健全河湖保护管理协作机制,加强河湖保护管理的统筹协调。
第六条 市、区、乡镇、街道建立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本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河湖保护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河湖保护管理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纳入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本市河湖保护管理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等跨区重要水系设置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职责,统筹协调流域内的河湖保护管理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或者确定管理人员,落实河湖管护责任。街道办事处按照管辖权限做好河湖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河湖治理、养护、保护管理标准、规范和规程,建立河湖保护监督管理体系,对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善监测预警管理制度,组织水文机构对河湖水量、水质定期进行监测,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履行河湖保护管理的执法职责。
市和区发展改革、财政、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