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5修正)
(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5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以下简称《水法》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水法》 和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节约水资源、促进首都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北京城市总体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市严格保护水资源,实行城乡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统一调度,优化水资源配置;坚持开源、节流、保护并重,厉行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增加资金投入,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
第六条 市水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水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本市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