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5修正)
(2000年6月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0年6月30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2年7月13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6年9月14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4月24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25年5月22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单位施治、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
实施济南都市圈生态环境联保共治,落实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推动跨区域联动执法。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统筹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引导社区居民、村民自觉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大气污染防治活动。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