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凉府办规〔2025〕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凉山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0日
凉山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强化火灾事故查处力度,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四川省消防条例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实施办法》《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凉山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对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以及森林草原等火灾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确定为涉嫌放火犯罪的案件,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统计火灾损失,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主体,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确定:
(一)较大火灾事故由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二)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三)发生其他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四)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实施调查处理,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实施调查处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因生产经营活动引发的火灾,也可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实施调查处理。
若火灾事故等级发生变化,调查处理的组织主体根据最终等级确定。
第五条 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认为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提级组织调查处理有关火灾事故。
第六条 火灾事故发生地与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市)以上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时,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七条 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准确完成调查任务。
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成立的火灾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查阅、提取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调查组成立及工作职责
第九条 成立事故调查组
(一)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火灾发生后 3 日内上报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抄送同级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单位),提出立案调查和火灾事故调查组组成建议,报请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二)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火灾事故调查组应由有关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工会等部门(单位)组成,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和工作监督。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
(一)查明火灾事故的发生经过、起火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查明火灾事故成因,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三)认定火灾事故性质,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查清事故单位、有关监管部门、地方党委政府等责任。
(四)评估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五)及时将调查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和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
(六)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做好统筹、协调工作,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火灾事故救援排险和善后处理工作;参与、配合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的相关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二)消防救援机构
牵头处理火灾事故调查相关工作。制定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方案;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牵头查明火灾事故经过,认定火灾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评估火灾事故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公安机关
在事故调查组的统筹下主动履行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职责。依法配合开展火灾现场勘查、伤情鉴定、现场访问;查明死亡人员身份,依法进行尸体检验,确定死亡原因;核查放火嫌疑线索;查明与火灾有关人员的情况,依法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维护火灾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及时向调查组提出将涉嫌刑事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员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建议;完成事故调查组安排的其他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
(四)应急管理部门
应当根据调查组安排完成相应调查工作;对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火灾事故,还应当查明事故单位、有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履行审查审批、监督职责的情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应当调查火灾有关建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许可等情况,根据调查需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调查组授权指导房屋安全性能评估鉴定,完成事故调查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自然资源部门
应当调查起火建筑(场所)有关规划、土地行政许可等情况,完成事故调查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七)负有相关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在事故调查组的统筹下主动履行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火灾事故调查相关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