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污水排放与处理 水源保护 供水/用水管理

海南省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颁布令: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颁布机构: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海南省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1号)

  《海南省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4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29日



海南省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2025年4月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支持航运业绿色低碳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通航水域和港口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有关作业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事船舶、体育运动船舶、渔业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做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的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海洋、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管理、林业等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四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船舶或者有关作业单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船舶污染环境的行为,及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调查核实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船舶污染防治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建设,对会员的船舶污染防治相关活动进行监督,规范行业秩序。

  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规范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和信用修复,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

第二章 绿色低碳航运

  第七条 鼓励船舶绿色改造、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驱动,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低效率的老旧营运船舶,研发和应用船舶防污染新技术、新设备,加强低碳及零碳排放替代能源技术研究,提高船舶科技治污水平,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鼓励使用甲醇、液化天然气、氢等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及配备高标准防污染设施设备的国际船舶在中国洋浦港注册登记。

  鼓励货主、码头单位建立选船机制,通过选船检查和安全评估,对船舶安全与污染环境风险进行源头控制。

  支持开展船舶压载水处理及监测技术攻关,推动船舶压载水处理与检测技术创新示范基地建设。

  第八条 本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特定水域为绿色航运区,实施更加严格的船舶污染防治措施。

  船舶在绿色航运区航行、停泊和作业,其船型、防污染结构与设备、载运货物种类、污染物排放与碳排放水平、岸......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