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9个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5年4月23日)
目 录
案例一、惠州市顺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某酒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抗诉案
案例二、宁波声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
案例三、张某、孙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四、杜某飞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五、吴某烽、石某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六、李某伟等八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例七、北京君某科技有限公司、孙某明、胡某伟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八、郝某旺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九、“汴绣”知识产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惠州市顺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某酒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抗诉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委托调查核实 商标权撤销 虚假诉讼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发现原审诉讼中存在虚假证据线索的,应当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事项涉及外省市的,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查明法院生效裁判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应当依法监督。
【基本案情】
山东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酒业公司)于2010年1月22日申请注册第8018081号“荷花夏曲HEHUAXIAQU”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并于2011年2月6日获准注册。2017年4月1日,惠州市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某公司)以诉争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2017年12月15日,商标局决定维持诉争商标。顺某公司不服,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18年7月13日,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8〕第126506号《关于第8018081号“荷花夏曲HEHUAXIAQ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为诉争商标在2014年4月17日至2017年4月16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予以维持。
顺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某酒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顺某公司虽然对某酒业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顺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否定某酒业公司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故判决驳回顺某公司的诉讼请求。顺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顺某公司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北京市检察院)申请监督,主张某酒业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存疑,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开展异地协作,甄别虚假证据。某酒业公司在一审、二审阶段提交的两份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写有“此件与原件一致”的“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是法院认定其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的核心证据,北京市检察院委托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异地协助调查,查明发票原始记载信息显示商品名称并非本案诉争商标,发票复印件显示诉争商标系为达到证明目的人为变造。二是加强实质审查,准确认定“商标性使用”。商标法 意义上的使用,核心在于使用商标标志标明商品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场主体,应当是公开、真实、合法的在商业流通过程中的使用。检察机关对某酒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区分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前生产、加工等行为的证据及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销售行为证据,排除自制证据及存疑证据的证据效力,进而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某酒业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2023年6月12日,北京市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检察机关认为,某酒业公司提供变造发票复印件作为使用证据,不应采信,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诉争商标应予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2023年10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2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3)最高法行抗3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202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4)最高法行再28号行政判决,认为综合考虑某酒业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部分证据为虚假证据、部分证据真实性存疑、部分证据为自制证据的情况,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某酒业公司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抗诉机关的理由成立,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撤销复审决定。同时,对于某酒业公司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予以处罚。
【典型意义】
(一)严格证据实质审查,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检察机关坚持全面、客观、实质审查原则,充分运用自行调查、指令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对诉讼证据进行穿透式审查,在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的基础上,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把握实质法律关系。通过跨区域协作查实证据真伪,不仅有效节约办案资源,也有助于提高调查核实的精准性,夯实证据基础,提高检察机关监督质效。
(二)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商标管理和市场竞争秩序。检察机关通过对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对因当事人提交虚假证据导致的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进行及时纠正,推动清理长期未实际使用的“僵尸商标”,释放商标资源,避免公共资源浪费,既维护了商标注册制度的严肃性,又有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宁波声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
【关键词】
虚假诉讼监督 影视作品著作权 数字检察 综合履职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数字赋能,强化虚假诉讼监督。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民事检察综合履职,纠正错误民事裁判,依法移送犯罪线索,推动以虚假诉讼、伪造公司印章等罪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维护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陈某成立宁波声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影视作品“维权”诉讼。2021年11月,陈某向浙江巨某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杰购买《大话武林》《菜鸟囧探》《千术3决战澳门》影片,在明知《大话武林》出品方不同意修改《授权书》、《菜鸟囧探》出品方已注销的情况下,仍要求李某杰在添加了“放映权”的《授权书》上加盖出品方公章。2022年4月,李某杰伪造上述三部作品出品方的公章加盖于《授权书》,提供给陈某。陈某在明知《授权书》系伪造的情况下,通过杭州科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公司)负责人章某创完成对《大话武林》《菜鸟囧探》《千术3决战澳门》等影片的作品登记。章某创在接受陈某及案外人委托时,在没有取得加盖公司公章的《法人创作声明》《作品自愿登记权利保证书》等材料的情况下,伪造相关影片权利人的公章共计17枚,用于办理作品登记,后从山东省版权局取得包括上述三部影片在内的《作品登记证书》。
2022年至2023年,声某公司以上述虚假的授权文书为证据,在全国范围内以酒店等经营场所侵犯其对《大话武林》《菜鸟囧探》《千术3决战澳门》享有的放映权为由,分别向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柯桥区法院)等多家法院提起诉讼至少90余起,致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使酒店等经营者遭受财产损失。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初,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柯桥区检察院)建立数字监督模型,对辖区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大数据分析,发现柯桥区、越城区多家酒店被声某公司提起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诉讼,并存在可疑情况。该公司明知涉案影片的源头提供者是影视播放软件平台,却只起诉酒店等终端设备提供者,据以起诉的影片均较为冷门,诉讼逐利性强,诉请赔偿款金额较小,基本为每部人民币1000元,容易诱导酒店为避免诉累而选择调解或和解。法院作出裁判的主要证据均系该公司提供,未向平台取证。
针对上述疑点,柯桥区检察院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赴涉案影视播放软件提供者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某公司)调查。经查,腾某公司向北京奥某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某公司)购买的《菜鸟囧探》《大话武林》影片仍在授权期限内,且腾某公司提供奥某公司出具的《声明》,称其未将《菜鸟囧探》《大话武林》授权给巨某公司。二是赴奥某公司核查。奥某公司确认前述腾某公司所提供《声明》的真实性,并证实其与巨某公司无业务往来,且提供了其从出品方处获得的真实授权文书。三是赴山东省版权局调查涉案作品登记情况,发现科某公司提交资料中的多枚公司印章系伪造。
2023年8月,柯桥区检察院依职权启动民事监督程序,认为声某公司主张对涉案影片《菜鸟囧探》《大话武林》《千术3决战澳门》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