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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

颁布令:国信办发文〔2025〕1号 颁布机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网络与信息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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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信办发文〔2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5年4月23日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以及生产、组装、提供和销售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连卫星服务的终端设备(以下称终端设备)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技术研发和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发展和应用。

  第四条 生产、组装、提供和销售终端设备,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宣扬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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