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百六十一号)
《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26日
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
(2025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六章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电梯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多元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保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宣传教育、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职责,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 鼓励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八条 电梯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经营。
鼓励电梯行业协会参与相关规范、标准制定,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安全培训等活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明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乘用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宣传和引导。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十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保证其符合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电梯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的,负责免费修理、更换,消除安全隐患;
(二)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在维护保养、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依法予以召回,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向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不得通过设置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或者修理、维护保养;
(五)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