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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 准则(试行)

颁布令:应急厅〔2024〕17号 颁布机构:应急管理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产安全 生效状态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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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厅〔202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刻吸取典型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经应急管理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处置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认真落实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加强《处置准则》宣传培训,指导企业提高认识,深入理解、全面掌握《处置准则》要求,提升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二、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组织企业认真对照《处置准则》,建立健全异常工况处置制度,规范异常工况处置程序,提高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能力。

三、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强化对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的监督指导,确保异常工况安全处置相关要求落地落实,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4年4月25日


 

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

(试行)

 

1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风险管控,提高异常工况安全处置意识和能力,指导企业科学稳妥应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准则。

2 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运行阶段的装置开停车、非计划检维修、操作参数异常、非正常操作或设备设施故障及其他存在能量意外释放风险的情况。

3 基本要求

3.1企业应在日常工作中,对照异常工况情形,进行风险评估,建立或明确紧急处置程序,开展培训和演练。

3.2紧急处置程序应至少包括:处置步骤、安全措施、停车条件。

3.3紧急处置时,企业未开展评估和进行审批,不得摘除或旁路联锁以强制维持设备或装置运行。

3.4企业应建立完善岗位人员紧急停车、人员撤离等授权机制。

3.5装置联锁触发后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逐一消除联锁触发条件,严禁强行复位。

3.6必须及时响应装置所有报警。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火灾报警系统报警后,严禁不分析原因、不到现场确认随意消除报警。

3.7动火、受限空间、设备或管线打开等作业,企业应按照规定办理作业审批。

4 处置原则

4.1及时退守到安全状态

4.1.1发生以下情形时,应按紧急处置程序及时退守到安全状态:

(1)操作单元出现飞温、压力骤变、爆聚、沸溢、管线堵塞、介质互串、搅拌失效、设备剧烈振动等异常情况的。

(2)安全阀、爆破片等紧急泄压设施异常启动,原因不明、无法恢复正常的。

(3)关键设备故障、重要的公用工程(水电汽风)中断、仪表控制系统故障等,原因不明、无法恢复正常的。

(4)易燃易爆、高毒剧毒介质明显泄漏,存在失控风险的。

(5)发生地震、台风、强降雨等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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