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2025修订)
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11月14日由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5年3月27日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5日
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2009年10月29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1月14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24年11月14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2025年3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25年4月5日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规范
第四章 社会公众急救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急救医疗秩序,提高社会急救医疗服务水平,促进社会急救医疗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医疗,包括院前医疗急救和社会公众急救。院前医疗急救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社会公众急救是指在突发事件或者意外伤害现场,社会组织和个人及时救护患者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是指急救中心和急救站(点)。
第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公益性事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安全高效的原则。
社会公众急救应当坚持生命第一、科学合理、量力而行、依法施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社会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完善财政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六条 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急救医疗相关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或者协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