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阳府〔202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阳江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日
阳江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加强绿色建筑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 》及《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用地、用水、能源、建材等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第三条 推动本市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导,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规划、建设、管理环节,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建筑方针,促进新建绿色建筑的量和质全面提升,助力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实现。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辖区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明确发展目标,并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考核的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任务及要求,制定本辖区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绿色建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开展对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宣传等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财政、科技、城管综合执法、税务、水务、统计、金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确保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充分利用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等专项资金,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行绿色建筑。
资金保障具体办法由各辖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信用情况进行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