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2024年12月30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已经2025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7日
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2024年12月30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四章 贮存和运输
第五章 利用和处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实行统筹协调、属地负责、分类处理、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建筑垃圾协同监管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建筑垃圾运输违反道路(水路)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建筑垃圾跨省贮存、利用、处置但未履行批准或者备案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理。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利用等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数据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县(市)处置补偿机制。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管理目标和总量控制目标,编制建筑垃圾处置年度工作方案,实现区域建筑垃圾年度产生总量和处置总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