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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颁布令: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颁布机构: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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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本溪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业经1996年12月2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5月4日            本溪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建立正常的经营秩序,保护经营者与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维修是指除拖拉机以外的机动车(含搬运装卸机械、挖掘机械)大修、总成修理、专项修理和维护。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统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机动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由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环保、技术监督、土地规划、公用事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实施管理。   第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机动车维修市场的要求,遵循多家经营、多种经济成份协调发展的原则,对机动车维修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协调服务和管理监督。 第二章 开业和停业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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